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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协字4号关于印发《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委员联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协大理州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2-25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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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委员联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州政协委员的联络,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不断推进委员联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委员联络实施办法(试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理州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则(试行)》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州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加强委员工作机构与州政协委员的联络

第二条州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州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负责委员日常联络和履职服务保障工作,不断探索和创新委员联络工作机制。

第三条委员联络委员会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主动到各县市和委员相对集中的单位开展调研走访,与政协委员开展座谈交流。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由分管领导或委员联络委员会领导带队按计划通过上门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走访工作。

第四条委员联络委员会要统筹协调各界别活动小组、学习活动小组开展活动,主动与各委室对接工作,做好协调沟通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通过各种方式密切联系州政协委员,加强联络、沟通和信息交流,认真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尊重和依法保障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为委员履职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七条做好委员来信、来访的受理、转办和督办工作,切实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委员履职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委员联络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委员信息的变化情况,建立委员信息档案。

第三章加强各委室与州政协委员的联络

第九条发挥专门委员会联络委员的重要渠道作用,积极搭建委员履职平台。届初,根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及委员专业特点,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委员和联系委员人选建议名单,委员联络委员会统筹拟制方案,报请主席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条各专门委员会要进一步健全委员联络机制,拓宽委员联络渠道,通过会议、调研、视察、考察、学习、座谈等多种方式,组织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开展各项活动,原则上确保每位专门委员会委员除出席专门委员会例会外,每届至少参加两次专门委员会活动。

第十一条健全各委室联系界别活动小组、学习活动小组制度。届初,由委员联络委员会将州政协委员根据专业性质、地域分布设立界别活动小组和学习活动小组,由各委室根据工作领域和工作内容分别负责联系,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指导小组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各委室要充分发挥纽带作用,按照《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关于加强界别工作的意见》(大协〔20183号)相关要求和州政协委员学习活动编组名单,主动指导、协助界别活动小组和学习活动小组开展活动,提高小组活动质量,增强工作实效。

第十三条各委室要加强与所联系的界别活动小组、学习活动小组委员的联络,搭建委员履职平台,不断拓展委员履职形式,通过调研、视察、专题协商等方式,努力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各委室通过走访委员、与委员座谈等形式,了解、反映、解决委员在履职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增强委员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加强各县市政协与州政协委员的联络

第十五条各县市政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住本地州政协委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履职活动,加强同州政协委员的联络。各县市政协要把组织住本地的州政协委员开展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六条由各县市政协主席担任住本地州政协委员活动的召集人,负责联系住本地的州政协委员,并组织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各县市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负责人为住本地的州政协委员活动联络员,协助召集人做好各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各县市政协召开全体会议时,可视情况邀请住本地州政协委员列席;各县市政协召开常委会议、专题性会议和活动时,可视情况邀请住本地州政协委员参加,让州政协委员充分了解本县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和县市政协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言献策。

第十八条各县市政协及其各委室组织的视察或调研活动,视情邀请住本地相应专业领域的州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九条委托各县市政协组织住本地州政协委员开展视察考察活动,每届内至少组织一次跨地区考察。

第二十条委托各县市政协领导适时走访住本地的州政协委员。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政协需在每年底将当年组织住本地州政协委员开展活动的情况书面报送州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

第五章加强州政协各参加单位与州政协委员的联络

第二十二条各民主党派州委、州工商联及有关人民团体等州政协参加单位要增强政协意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组织有关活动等方式发挥党派团体在委员联络中的独特作用。

第二十三条州政协各参加单位要注重发挥界别优势,通过组织开展界别活动等方式,为委员履行职能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州政协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州政协各参加单位的交流合作,经常性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组织面对面协商,开展联合调研、视察等,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加强州政协对委员联络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州政协主席会议加强对委员联络工作的领导,根据委员联络工作开展情况,经常性研究委员联络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州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通过开展视察、调研、协商、走访、座谈,参加小组讨论等形式,加强与州政协委员的联络。

第二十七条州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加强对所分管委室委员联络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州政协办公室及委员联络委员会根据工作要求做好州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联络州政协委员的相关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政协大理州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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