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常务委员提交年度履职
报告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常务委员履职示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应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和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履职报告。
第三条 履职报告应真实反映常务委员本人年度内参与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情况,尤其是有特色有成效的履职活动情况。履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加州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协商会议等会议情况;
(二)参加调研、视察、考察情况;
(三)提交政协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情况;
(四)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协商会议等会议发言情况;
(五)参加学习培训、社会服务、新闻宣传、政协理论研究、文史资料工作、对外交往、团结联谊等情况;
(六)参加界别活动小组和学习活动小组活动情况,以州政协委员身份参加党政部门及有关方面组织的相关会议及活动情况;
(七)对做好人民政协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情况;
(八)遵守政治纪律和作风建设情况;
(九)其他履职工作情况。
第四条 履职报告要做到实事求是、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字数在2500字左右。
第五条 履职报告提交时间为每年12月底。
第六条 委员联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将常务委员履职报告情况向主席会议汇报,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常务委员履职报告归入履职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委员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协大理州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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