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019年9月20日政协大理州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19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政协云南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省、州工作大局,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考察大理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在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中推动大理跨越式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为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参考和服务;要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重视反映统一战线内部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政协自身优势,拓展联系人民群众渠道,注意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需求;要坚持问题导向,真实准确,讲求时效,急事急报,必要时跟踪续报。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在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会议发言、界别活动、团结联谊等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积极转化政协委员的履职成果。
建立信息特邀委员制度。聘请若干名在各界别有代表性、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州政协委员担任信息特邀委员。
第八条 重视收集、反映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政协委员为主体,以民主党派为骨干,以专门委员会为依托,以界别为纽带,以各级政协组织为基础,不断增强工作整体合力。
政协大理州委员会每年向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领导及省政协整理报送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不少于10篇。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每年报送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不少于2篇;各民主党派州委、州工商联每年向政协大理州委员会报送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不少于5篇;政协各县(市)委员会每年向政协大理州委员会报送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不少于12篇;州政协委员每届向政协大理州委员会报送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不少于1篇。
第十条 政协大理州委员会机关要发挥好综合协调服务的职能,积极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加强与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 政协大理州委员会机关加强与政协各县(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制度。根据需要在各民主党派州委、州工商联和政协各县(市)委员会建立若干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各民主党派州委、州工商联和政协各县(市)委员会要重视做好信息联系点的工作,充分发挥信息联系点的作用。
第十二条 加强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领导。由政协大理州委员会一名副主席分管,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办公室、提案委员会配合做好信息选题、审核。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等工作。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分析机制。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社情民意信息报送、编发和批示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每年向常委会报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第十三条 《社情民意》专刊是向省政协和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反映重要社情民意信息的内部渠道,要严格编审程序,规范报送方式,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选择有价值的信息通过《社情民意》专刊报送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或上报省政协。
社情民意信息选题由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办公室、提案委员会提出专报或转处意见,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分管副主席审核。以《社情民意》专刊报送州委、州政府领导或上报省政协的社情民意信息,由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办公室、提案委员会编辑修改,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分管副主席、秘书长审核,政协大理州委员会主席签发。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参阅的社情民意信息,由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推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办公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集信息报送、采编、反馈和管理于一体的网络平台,为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州委、州工商联、政协各县(市)委员会,以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
第十五条 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政协大理州委员会机关要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作为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要切实关心从事信息工作干部的成长,为他们在阅读文件、参加会议、开展活动、业务培训等方面提供条件,保证必要的经费开支,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适时表彰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政协各县(市)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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