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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协字7号关于印发政协大理州第十三届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1 13:17
来源:政协大理州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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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规则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以下简称州政协)实际,为进一步推进州政协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为实现新时代大理绿色发展共享发展跨越发展而努力奋斗。

常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对全州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向州委、州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州政协的会务,在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州政协的职权,处理州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州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州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州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州政协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授权主席会议主持召开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和省政协所作的全省性的决议。

(三)执行州政协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

(四)在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组织有关委员开展重要的调研、视察、考察活动和举行专题协商座谈会,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大理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州政协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七)协商决定本届州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人选的增加或变更,协商决定下届州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人选及界别设置。

(八)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州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违纪违法的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九)指导并联系县、市政协的工作。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州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要争做履行委员职责的模范,正确处理好个人职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关系,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按时完成常务委员会通知和交办的工作,反馈本人对工作报告、调研报告、建议案的修改意见,在会议期间认真审议会议文件,积极建言献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常委的,本人应申请辞去常委职务,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通过后免去常委职务。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审定,于会前3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和省、州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全国政协、省政协的重要决议和工作部署意见。组织常委会集体学习,推进履职能力建设。

(二)讨论决定州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商讨论中共大理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大理州委、州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全州改革发展等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州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其他报告。

(六)审议年度协商计划,明确年度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专题性协商会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协商议题。

(七)审议州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听取各委室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州政协机关不是常务委员的保留厅级待遇领导,副秘书长,各委室主任、纪检监察组组长、委室副主任以及保留正处级待遇干部、机关调研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邀请中共大理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邀请不是州政协常委的各县市政协主席列席会议;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部分州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要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会议的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必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分组会议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需要就专门事项、专项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时,可举行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协商座谈会。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州政协文件或州政协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和单位、部门。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统一的重要事项,一般用《大理政协》《大理政协信息》等形式编发,同时在州政协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章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中途退会时,必须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并向州政协办公室出具书面假条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加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履职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常务委员会将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常务委员职务、取消委员资格。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政协大理州委员会

201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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