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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协字13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2 13:19
来源:政协大理州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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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大理州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努力提升履职服务能力,培育一支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委员队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更好地为助推大理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第三条 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三)坚持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及云南、大理重大决策,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四)增强委员责任意识,珍惜委员荣誉,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在政协大理州委员会领导下,委员联络委员会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六条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全州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

(六)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

(七)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八)受到警告处分或撤销委员资格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七条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积极履行委员职责;

(二)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

(三)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政协云南省委员会的全地区性决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五)服从本会组织的管理;

(六)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三章履职内容

第八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大理州政治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有关重要文件,有关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问题等。

第九条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十条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四章履职方式

第十一条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议政会议、对口协商会议、界别协商会议、提案办理协商会议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专题协商等,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建议案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三条  提交提案。可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反映社情民意。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向有关方面反映委员及所联系的各界群众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会议发言。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期间进行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

第十六条小组活动。参加界别活动小组和学习活动小组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根据政协组织安排,参加党政部门及有关方面组织的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十八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及新闻宣传、文史资料编撰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参加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交往的有关活动。

第五章履职保障

第二十条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二十一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商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二十二条搭建委员履职平台,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

实行委员履职“双向选择”,加强政协机关与委员的双向互动,各委室在组织开展履职活动前,要在一定范围内告知委员履职活动的内容和主题,委员根据自身的专长自主报名选择参加;各委室根据委员的专业特点、关注的问题、参加履职的意向等,选择合适的委员参与调研、视察、协商、监督、大会发言等履职活动。

积极搭建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界别活动等经常性工作。推进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深入开展。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履职方法,建立和完善州政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履职服务平台,丰富履职方式。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提高委员履职覆盖面,各专门委员会要积极为所联系的委员提供履职机会,做到所联系的委员参加专门委员的组织的履职活动届内全覆盖。各委室组织到县市的调研、视察等履职活动,要邀请当地的州政协委员参加。完善县市政协主席为辖区内州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制度,定期组织辖区内州政协委员开展履职活动。

第二十三条提供履职服务保障。州政协制定协商计划, 应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  

第二十四条加强委员联络工作。进一步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完善州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界别制度、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应界别和委员制度,加强与委员的沟通、交流与联系,听取委员意见建议并帮助解决履职工作中的困难。委员应及时向州政协委员联络委提供工作单位、个人职务、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变化情况,确保委员信息完整准确、沟通联系顺畅。

第二十五条  保障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委员在履行职责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发表的不同意见,应受到尊重。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打击报复时,政协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维护委员权益。

第二十六条积极探索委员履职信息化建设工作,搭建数字化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学习资料共享化、意见交流畅通化、履职选择双向化、履职信息数据化、协商议政远程化。

第二十七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制定符合实际的委员履职经费管理使用制度,为委员履职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履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每位委员任期内每届以个人名义、联名方式或参与集体提交的提案不得少于三件;提交的社情民意不得少于一件;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期间进行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不得少于一次;为基层群众办实事不得少于一次。每年参加州政协各委室、委员学习活动小组、界别活动小组组织的履职活动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州政协常务委员每年年底应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履职报告,履职报告应真实反映常务委员本人年度内参与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情况,尤其是有特色有成效的履职活动情况。

第三十条委员对党委、政府、政协等相关部门需要报送的各类资料、报表,要及时报送;口头或书面征求意见,要及时予以回复。

第三十一条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建立一人一档的委员履职档案,定期汇总分析,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通报有关方面,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或州政协办公室请假。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和活动的,也应当按规定请假。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三十三条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党委、州政协党组等相关规定,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加强纪律管理,确保风清气正。

第三十五条   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的予以提醒。委员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由州政协常务委员会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政协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委员联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政协大理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政协大理州委员会    

                         20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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