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政协云龙县委员会党组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其他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政协云龙县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政协云龙县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中共云龙县委在政协云龙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政协云龙县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开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县政协领导班子依
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
县政协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在中共云龙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县党委的决策部署,研究确定县政协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性的重要事项,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党组议事内容:
(一)研究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县委、上级政协重要会议精神及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三)研究党组年度工作要点、县政协重点履职任务分解以及年度工作要点;
(四)研究提交县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县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县政协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设置和调整;
(七)研究县政协干部推荐、任免、处分等人事事项;
(八)研究县政协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及人选;
(九)研究县政协各专委室提交讨论的有关事项;
(十)研究关于党的建设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听取机关党支部工作汇报,指导机关党支部工作;
(十三)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组要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从实管理监督干部。
第八条 党组要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县委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县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要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要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
关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
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党组要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州县党委的指示和决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县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省州县党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及时作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县政协机关、党员群众和县政协委员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自觉接受其他党组成员的监督。党组成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十五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
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或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
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再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
开,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或处分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可以扩大进行,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
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对重大突发事情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
党组书记、副书记或者党组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或作出决策,应当先进行充分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计入表决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表决结果由会议召集人当场宣布。
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并由党组成员分工负责落实。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县委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对某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当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县政协办公室要将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及时告知未参加会议的相关委室和领导,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
反馈信息。
第五章 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带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增强政
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第二十三条 党组要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根据县委要求,以及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遵纪守法情况,改进工作作风情况等进行检查总结,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二)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应当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分工分层级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应分别向党组成员反馈或在党组会议上通报。
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民主生活会上,党组成员要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
自我批评。因故缺席应当提交书面发言,委托其他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人。
(四)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五)民主生活会后按要求时限及内容向县委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六)民主生活会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采用适当方式向群众通报。
第二十四条 党组要将县政协机关党的建设作为党组总
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党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县政协机关党组织活动,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接受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发挥
表率作用。
第二十六条 党组成员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县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二十七条 党组及其成员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实行“一岗双责”。
第二十八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精神,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遇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认真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党组书记每年要向县委报告履职情况。党组及其成员每年应自觉接受县委组织开展的履职考核,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
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县纪委和县政协机关党组织、党
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党组要认真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制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党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州县党委指示、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和省州县党委精神及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党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县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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