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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云龙县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政协云龙县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2021-02-20 11:25
政协云龙县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2019年6月10日政协云龙县第九届委员会第30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不断提高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实效,根据《中共大理州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大理州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政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政协云南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结合云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工作全过程。提案办理协商的主体是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必须坚持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注重实效的协商原则;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协商程序。
第二章 提案办理协商职责
第四条 承办单位要始终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办理原则,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工作,切实做到尊重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与提案者进行深入沟通、充分协商,采纳并落实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 提案者应当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办理意见建议,接受承办单位的办理沟通和回访,客观评价办理结果,向有关方面及时反馈。
第六条 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县委、县政府督查部门(以下简称督办方)应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的指导、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注重健全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第三章 提案办理协商的内容、类型和形式。
第七条 提案办理协商包括提案提出、立案、交办、办理、督查、反馈等环节的协商。承办单位、提案者和督办方可以围绕提案主要问题提出协商建议,由提案承办单位确定协商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提案办理协商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由承办单位和提案者双方参与的协商,第二种由承办单位、提案者和督办方多方参与的协商。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民生问题,督办方可以直接组织第二种协商。
第九条 提案办理协商形式包括面商座谈、电话沟通、上门走访、实地调研、专题视察、情况通报、信函联系和网络交流等。提倡以面商座谈为主要协商形式。注重提案分类协商,即重点提案高层协商,同类提案集中协商,热点提案专题协商,难点提案跟踪协商。
第四章 提案形成中的协商
第十条 提案形成中的协商,是指为确保提案质量而开展的各类前期协商活动。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工作情况、工作计划等符合公开要求的信息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公布,供县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统称提案者)在确定提案选题时参考。积极支持提案者上门了解情,主动提供客观翔实的参考信息资料。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提案工作座谈会,就提案选题进行交流协商,注重培育高质量集体提案和“精品提案”。
第十二条 在提案的形成过程中,提案者应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民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参考有关部门提供的提案线索,结合自身关注的问题确定提案选题,深入调查研究,主动加强与界别民众等方面的沟通协商,深入分析问题,使提案内容能准确反映客观情况,注重在提案中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建议。
第十三条 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邀请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根据工作方案和授权,负责提案的征集分类、初审协商工作。
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加强在提案审查各环节与提案者和有关单位的协商沟通,组织召开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立案标准进行复审,协商确定立案提案,立案提案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监督性提案。根据部门职责和提案的建议内容,协商初定立案提案的主办、协办单位;对要修改完善或并案的提案应及时与提案者协商,对不予立案或撤案的提案应及时与提案者沟通。
第五章 提案办理中的协商
第十四条 在提案审査立案后至提案交办前,督办方应对难以确定主办、协办单位的提案进行集中协商确定,提高提案交办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第十五条 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立案的提案,由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共同召开提案交办会议进行集中交办;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按立案标准及时协商审查,立案提案分别商请县委、县政府督查部门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调整意见并退回原交办单位,由原交办单位牵头与相关督办方共同再作协商,一经协商确定再次交办后,承办单位不得再退回。
第十七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克服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重答复轻落实”等形式主义。对于确因条件限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强化沟通协商,如实说明情况,取得提案者理解。
第十八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提案15日内与提案者联系,就提案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进行初步沟通协商。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主动邀请提案者和有关方面参与办理活动,通过走访座谈、调研视察等协商方式充分交换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及时通报落实进度,做好办前协商可行性、办中协商操作性、办后协商实效性等关键环节的协商。
第十九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牵头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组织好相关协商活动。主办单位组织提案办理协商时,协办单位应当积极参加。按照“谁主办、谁答复”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向协办单位提出协办时限要求,协办单位应当按时限要求将涉及需协办单位办理部分的答复材料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筹归并形成答复文件,统一答复提案者。提案办理方案和复文应按程序体现各方意见,形成正式办理复文前应先征求提案者意见。未经面商协商的提案不得办结复文。
第二十条 重点督办提案按《政协大理州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的规定遴选。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牵头办理,负责组织重点督办提案各个环节的协商,重点督办提案的办理协商应当落实“四个ー”的工作制度,即有一个办理工作方案,有一次联合调研,有一场面商会议,有一份办理情况报告。办理工作方案应当报请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办,承办单位组织联合调研、召开面商会议应当主动请县委或县政府批办领导,县委、县政府、县政协相关督办领导和提案者、协办单位、督办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相关利益群众代表参加。重点督办提案实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牵头督办,县政协各委室跟踪督办。
第二十一条 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按照协商意见抓好落实。对反复协商仍存在较大分歧的提案,由督办方督促有关部门再次进行协商。对在办理协商过程中提案者和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意见,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反馈或通报。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和督办方应积极扩大提案办理协商的参与面,在组织提案者和相关部门协商的同时,可以视情况邀请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参与提案办理协商过程,加大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向社会公开和宣传的力度,充分运用主流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提案办理协商取得的成效,重点宣传政协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有效做法和党政部门认真办理提案取得的成效。
第六章 提案办理后的协商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提案办理情况向提案者和督办方反馈,并做好协商成果的跟踪落实和综合运用。每年对在上一年度提案办理中承诺采纳但仍未采纳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开展续办续复。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县委、县政府督查部门适时开展提案办理专项督查、“回头看”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听取县委、县政府府关于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县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应坚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和绩效考核体系,把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与提案者充分协商、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提案办理工作成效的基本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李建珍